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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时间:2019-07-25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积极构建智能化、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研究提出省、市、县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区不得自行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整合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条件择优选聘评审专家,健全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核、培训、使用、评价和退出制度,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开通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专线,实行自动语音抽取、自动语言通知,实现省、市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规范供应商库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地入库、全省通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参加省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入库,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以及地方分网上进行采购信息查询、合同确认、验收通知发送等电子化操作。

(四)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备案”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以及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六)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时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 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结合部门需求特点实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报备,年度期间根据实际需求,可对进口产品清单进行补充和完善。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七)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取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履约验收情况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法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对所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电子化操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加快省、市、县三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和逐级推进,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信息发布、采购交易、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统计等全过程电子化操作,保证所有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可跟踪,实现智能化监管。

(二)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推广“网上商城”采购,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实行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模式,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完善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网络平台建设。 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是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各地分网是辽宁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域名制度,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设成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等其他政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共享。

(二)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监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全面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强化落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全面公开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完备、有效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 采购人要健全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工作规程,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要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需求制定过程中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和监狱企业采购。对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 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监管、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依法加大对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管,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鼓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在理论研究、业务规范、培训教育等方面服务及自律管理作用,推动行业的公约诚信建设。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政府采购监管重点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微信、微博、手机移动平台等媒体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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