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平台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次数:
华体会平台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外籍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华体会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华体会平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来华留学生是指在华体会平台就读的长、短期外籍学生。
留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本校中国学生一致,其学科专业水平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范。
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第二条 留学生在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五级水平。
第三条 留学生在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四条 留学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本科层次留学生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层次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博士层次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来华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本地公安机关、移民局的要求,协助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留手续,并为留学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监督检查本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内设机构。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报到
来华留学生报到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于到校后48小时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并于一周内至鞍山市内任意三级甲等医院完成全面身体检查(如遇节假日顺延)。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暂停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并交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经体检确认新报到来华留学生患有重大疾病或原发性疾病导致无法购买在华期间医疗保险的,学校将拒绝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华体会平台向新报到的来华留学生收取1万元遣返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将在我校来华留学生因触犯相关法律须被递解出境,且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时为其本人支付路费使用。
(一)毕业生可凭保证金收据和单程出境机票办理保证金退还;
(二)转学的留学生可凭保证金收据和转入院校盖章的在读证明办理保证金退还;
(三)休学留学生不可退还保证金直至正式退学;
(四)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留学生可凭保证金收据和单程出境机票办理保证金退还。
留学生到校后,须首先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身份确认,完成入学体检后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保证金并购买留学生医疗保险、建立档案、完成学籍注册,预约签证相关事务。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完成宿舍分配、签署入学承诺书、住宿协议等文件。
新报到来华留学生应于进入中国国境之日起20日内完成费用缴纳,无法如期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保证金的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相应人员应于所持有入华签证有效期前离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逾期不离境人员将接受我国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直至遣送回国。
返校留学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全额缴纳下一学年学费,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学校将暂停其注册,来华留学生在校身份将从在籍转为休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华体会平台将及时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关报送休学、退学、肄业、结业、毕业来华留学生相关信息。
第九条 留学生证是留学生的身份证明,应爱惜保管,不应随意涂改或转借。该证件每学期初审验一次,无验讫章无效。
第二节 成绩、考核、记录方法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期考试(考评)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系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原始凭据。
第十一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实习。在籍学历留学生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必须重修;来华留学生在学年末有超过三分之二(含)的课程不及格的将被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零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应于下一学年重修科目。
第十四条 旷考科目的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应于下一学年重修科目。
第十六条 对学校派出到境外院校交换学习半学年或一学年的来华留学生,在境外院校学习的课程(学校规定内)可替换校内相应学年学期的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十七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第十八条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三节 学籍管理与审核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来华留学生学籍的管理和审核单位。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留学生应修的课程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降级随下一年级学习。学习一年仍然未取得40学分者,予以退学。
(二)上述情况连续累积两学期者,予以降级,连续三个学期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书面警示或降级处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签发,并按送达程序送达本人;
(四)降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予以保留。被降级的学生需要重新缴纳当年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送发本人。
(一)由国际教育学院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留学生本人,并由留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留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三)留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校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年。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完成大一年级学习之后,成绩合格,可以在进入第二年学习之前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我校将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8年(建筑学专业4—9年)内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逾期未能缴清下一学年学费(如在校居住还应缴清住宿费)的。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可按学期、学年办理。休学前已取得学分课程有效。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填写《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办理休学后,同时须办理离校手续。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含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各类文体活动)。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如在华接受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由留学生个人以及留学生所购买的在华医疗保险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联系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批合格后,于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留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到其它相近的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其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其已完全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备案后,可办理继续休学直至超出专业允许攻读年限。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如果留学生连续两个学期内所修课程的及格科目数占总修习科目数比例低于40%,或一个学期内全部所修课程均为不及格,即被直接认定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应予以退学;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制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休学手续的;
触犯中国法律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留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申报,经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非本人申请退学的留学生,须填写《来华留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国际教育学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不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对退学留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退学的留学生如仍在中国境内的,从通知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申请30日短期停留签证,并于停留签证到期前离境。
退学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留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安排三分之一及以上时间者,学校不返还本学期已缴纳学费,返还已预缴的下学期学费。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华体会平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留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留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每年3—6月份安排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学生施行趋同化管理,校内各职能部门为留学生提供与本国学生相同品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有需要,国际教育学院可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尊重中国主权及领土完整,不得宣扬、散布任何反华、反动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藏独、疆独、台独等分裂中国的言论。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宿舍秩序、学校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暂停当事人在校注册身份,停止协助当事人继续申请在华居留许可及来华签证,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学习生活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学校对触犯中国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来华留学生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华体会平台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违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暂停学籍注册、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华体会平台来华留学生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违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华体会平台留学生宿舍日常管理规定》。违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留学生应尊重师长,禁止挑逗、骚扰、威胁、恐吓、诽谤、辱骂、殴打教职工、后勤服务人员、宿舍管理员。违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应保证课堂出勤率;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请假制度,违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禁止从事任何有偿性劳务,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毕业后须在所持有中国居留许可到期日前离境,逾期不离境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留学生已毕业但尚未离校的,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借机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学校有权不向违纪者颁发学历、学位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需照价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来华留学生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留学生将被取消处分期内奖学金评选资格,已享受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将被取消已获得的奖学金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享受中国政府或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的年度评审报告等级为不合格。
第五章 请 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在校留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或其他统一活动应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到辅导员处请假,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而导致的缺勤,将由辅导员统一认定,不计入缺勤。
第四十六条 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必须事前提供或事后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原则上应由辽宁省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请假七天以上者,须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签字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第四十七条 事假。事假须事先申请,请假七天以下的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七天以上(含七天)者,须经华体会平台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签字批准。
第四十八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出现旷课行为的来华留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累计旷课3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5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1周或累计旷课10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1周或累计旷课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20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处分决定做出后将计入留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期内的新增纪律处分将累加。
第六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校园卡须妥善保管,如遗失须及时到辅导员处注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持卡者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 留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办理好所借阅图书的归还手续,逾期未能归还的图书将按照图书零售价从留学生本人所交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章 住宿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应遵守《华体会平台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校外居住:
学校允许在校居住满一年的来华留学生申请鞍山市内校外住宿。申请校外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校外住宿申请表,待学院批准后方可搬离学校宿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离开学校宿舍居住的来华留学生应于搬离校园24小时内由房东陪同到属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华体会平台允许因疾病、心理或亲人团聚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在校时间未满一年的留学生申请校外住宿,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疾病、心理等原因的须提交境内、外医生诊断证明;家庭团聚类须提供境内、外婚姻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申请校外居住须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提交租房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承诺书等,报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三)在领取《外国人居住登记表》后,须与房主一同到房屋管辖区的派出所办理在外居住登记、审批手续。
如无法提交上述材料,擅自在校外居住者,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后果。
第八章 留学生缴费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留学生收取学费、宿费及遣返保证金等费用,各类留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来华留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留学生按休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华体会平台原则上不接受差额缴费,国际教育学院不为来华留学生保管差额学费、住宿费。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难、战争等,学校可视情况差额收取或暂缓收取相应学年学费、住宿费。
第五十五条 新生缴费期限为首次入境日期后20日内,在校期间,留学生应根据实际学费和住宿标准,按学年于每年6月15日前全额缴纳下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事项:如重修费、补办学生卡、校园卡费、管理费等。休学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暂不退还,待复学时抵充学年实际应缴的费用。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需交回缴费收据后方可退费,学校按实际缴费数额重新开具收据。学生受法纪、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已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缴纳次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5日,逾期未足额缴纳费用的留学生将被视为恶意拖欠学费,国际教育学院将对当事人进行休学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留学生本人承担。确因不可抗力或极其特殊情况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一章所描述的情形,适用人道主义原则的,国际教育学院可应学生本人要求为其出具相关短期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五十八条 申请退学的留学生在校时间少于本学期教学安排三分之一时间者可申请按在校时间与总教学安排时间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
第五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留学生不可申请相关费用退还,已缴学费、住宿费将自动顺延至其复学之日所在学期。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为吸引、帮助来华留学生来校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鼓励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树立良好的学风,学校为在校来华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华体会平台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来华留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暂停注册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犯错误的学生有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暂停注册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得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学生将做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者;
(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三)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其严重者;
(五)无故拖欠学费或宿费,且屡次催缴仍不能缴纳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并处的;
(六)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由于学生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十章 居留、旅行和出入境手续
第六十五条 清楚了解所持有签证或在华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是来华留学生的义务。留学生应在其有效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30天前往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咨询、预约相关移民事务,学校为符合办理条件的来华留学生依法出具相应文书手续。因不配合学校安排而导致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的,由形成非法居留事实的外籍人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鞍山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移民局)是为在鞍山市居留的外籍人员办理居留、旅游和出入境手续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前应自行确认现有居留许可到期日期,并确认所持护照的有效期距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当日满180天。如护照有效期距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当日不足180天,请提前与所属国驻中国领事馆、大使馆预约办理护照更新、换发手续。
第六十七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或假期前往其他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应提前与中转国或目的地国使领馆咨询入境签证、落地签证、中转签证相关事宜,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行。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滞留机场、离境后无法再次入境等后果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鼓励、不支持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人迹罕至地区或国家明令禁止外国人前往的地区调查、访问或旅行;学校有权拒绝为留学生出具前往此类地区可能涉及的相关手续或证明文书。不鼓励、不支持留学生前往任何无人区探险或旅行。不听劝阻,执意前往的后果自负。
第六十九条 居留许可超期的留学生应接受中国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其做出的依法处罚。学校不会以任何形式影响、干预国家机关执法。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留学生就医和人道主义帮助
第七十条 在校就读的来华留学生必须购买适用于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就医的医疗保险。因不购买,超期购买医疗保险而产生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来华留学生不能保证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如学费、住宿费、医疗费等,公安机关(移民局)将不再为其签发学习类签证。
第七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每年购买次年医疗保险的时间为3月1日—15日,9月1日至15日,保险费用参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政策及费用清单。(注:保险公司不为患有原发性疾病、已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严重疾病正在治疗阶段的来华留学生提供保险或续保服务。)
第七十二条 留学生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到鞍山市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如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住院治疗,住院垫付费用自理。学校不建议留学生前往私立医院、诊所就医。鞍山市内尚无医院具有为外国人进行手术治疗的资质,来华留学生如需手术治疗应前往具有资质的外市医院治疗。
鞍山市没有具备为外籍人员实施手术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外籍人员如需采取手术治疗,应前往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第七十三条 留学生看病就医时应保存好医院开具的一切收据、发票、押金单、病例、医疗费用清单等重要票据以便申请保险赔付。因票据丢失而导致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的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尊重世界人道主义原则,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本。如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病情危重,学校将视情况派员前往探望,必要时学校可以协助当事人联络其境内、外亲属,驻华使领馆,帮助学生安排转院或回国治疗。留学生因病情危重需要在华接受手术治疗的,学校可提供必要便利但不承担任何后果,学校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学校在留学生手术风险告知书或类似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七十五条 在校就读的留学生确因疾病、自然灾害、大规模战争冲突而导致无法缴纳学费,学校可以协助学生联络其所属国驻中国领事馆,协调相关领事事务。在学生签证到期后,可协助学生办理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短期过渡签证。短期过渡签证时长一般不超过30日,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确因极度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签证费用的,学校可以为其垫付相关签证费用。
第十二章 申 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有法律事务中心,在校留学生可以通过法律事务中心寻求相关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向综合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投诉、举报校内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或处分的留学生也可以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综合办公室或综合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申诉。
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八条 凡在华体会平台注册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供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用以保障信息的有效传达,留学生务必保持该电子邮箱收发畅通直至从学校毕业或彻底离开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将通过留学生登记的联系方式完成留学生在校期间的通知送达。确认自己在校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是每个留学生的责任,留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通过已登记联系方式及时获得通知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版本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自此规定发布之后,关于新增规定条款或对已有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调整将以书面形式发布,新增条款或对已有条目的修改不影响规定中未更改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华体会平台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规章制度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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