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中国)校发〔2023〕60号附件
华体会平台研究生学位论文
双盲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是指送校外评阅时对评阅人隐匿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作者、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的学位论文评阅形式。
第三条 研究生院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全体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中抽取部分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第四条 每篇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需为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且这些专家原则上应为在岗的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家按照评审内容和打分范围分别给出对应的分值,满分100分。根据总分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等级划分与评审分数的对应关系为:优秀(总分≥90)、良好(90>总分≥75)、一般(75>总分≥60)、不合格(总分<60)。
第五条 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1.外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学院组织答辩。
(1)3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
(2)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并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5分及以上。
2.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并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5分以下,学位申请人须按评议意见对论文内容进行为期2周的较大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再送盲审专家复审。如不复审,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审,则由研究生院再送2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复审,评审分数均须在70分及以上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3.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5分及以上,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再送盲审专家复审。如不复审,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审,则由研究生院再送2位同行专家,2位复审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方可组织本次答辩。否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4.外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则不能组织答辩。
(1)初审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2)复审时,1位及以上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1.外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学院组织答辩。
(1)3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65分及以上;
(2)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并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2.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并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0分以下,学位申请人须按评议意见对论文内容进行为期2周的较大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再送盲审专家复审。如不复审,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审,则由研究生院再送2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复审,评审分数均须在65分及以上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3.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且3位专家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再送盲审专家复审。如不复审,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审,则由研究生院再送2位同行专家,2位复审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65分及以上,方可组织本次答辩。否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4.外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则不能组织答辩。
(1)初审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2)复审时,1位及以上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等,如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对外审成绩未达到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诉。
1.初审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2.复审时,1位及以上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三)申诉程序
1.申诉人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供论文关键词,由导师签字后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至少2位同学科专家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如认为申诉理由充分,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重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本次评审的最终结果,不再接受申诉。
4.申诉人应自盲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诉结果运用
1.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成绩符合参加答辩标准的(对于博士论文,3位外审专家评审成绩均为70分及以上;对于硕士论文,3位外审专家评审成绩均为65分及以上),则学位申请人可正常提出答辩申请。
2.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依然不符合参加答辩标准的,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学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其未来2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须连续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双盲评审。
(三)暂缓当年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按1000元每篇从培养经费中进行扣罚;对于提出申诉的学位论文,如同意申请人申诉,申诉结果依然不符合参加答辩标准的,则按5000元每篇从培养经费中进行扣罚。
(五)对于存在伪造、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提出申诉的学位论文,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申诉,申诉结果依然不符合参加答辩标准的,所在学院当年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综合考评的学位管理项扣4分。
(二)按照1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扣减1个博士招生指标、1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扣减1个硕士招生指标的标准,扣减相关院系的招生指标。
(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研究生培养学院,由主管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制定整改提升方案。
第九条 各学院应将盲审意见及盲审结果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条 盲审评阅意见有效期为9个月,超过9个月后,学位论文须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一次性通过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费用由研究生院统一支付,其余由学院或导师支付。
第十二条 在学位申请人提交盲审论文后获得学位前,学校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而开展的各项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高于本条件的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体会平台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综发〔2020〕43号附件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