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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平台书记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书记校长信箱的重要作用,及时、高效地解决师生员工来信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记校长信箱是学校党政联系基层、联系师生的重要渠道,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学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推动学校民主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书记校长信箱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各级领导根据分工情况具体负责。信箱日常工作由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负责,信件所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处理。

  第二章  来信事项

  第四条 师生员工来信反映的问题类型包括意见、建议、投诉、表扬、咨询以及其他。

  第五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书记校长信箱不予受理。

  第六条 来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来信人须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以便学校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与回复。

  第七条 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  来信处理

  第八条 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提出来信的预处理意见。收到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于书记校长信箱受理范围的来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对受理信件进行分拨。内容比较简单明确的,直接转有关单位处理;政策性强、涉及学校全局等重大问题的信件,报书记、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示,根据批示具体办理。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做好转办信件的处理和回复。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重大问题回复内容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对于需多个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进行回复。

  对于一般性问题,应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处理结果;对于需要短期内协调解决的问题,应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处理结果;对于无法短期解决的问题,应先回信作出说明,具体答复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来信反馈和督办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等方面的来信,答复可采取公开的形式,必要时请示校领导;其他信件,可采取电话联系或电子邮箱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定期进行工作通报。根据书记校长信箱处理情况,形成《书记校长信箱处理情况通报》,报送校领导阅览。

  第十三条 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信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